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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随资产转移的规则

添加时间:2018年10月23日   来源: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shxjtsgls.com/

在社会交往中总是会有一些债务或者是获得一些债权的,大家知道这种债务的资产的转移的规则是由哪些吗其实很简单的,大家这种的债务的随着资产的转移规则也是应用很广泛的。今天大律师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创设“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利用改制逃废债务现象大量存在,扰乱了经济秩序,甚至危及到金融体系安全,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又相对滞后,在现有的司法环境下不足以有效解决改制逃废债问题。为了解决这日益突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从1998年左右就开始接受“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并有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颁布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立了“债务随企业财产转移”原则。

1、制止大量存在的利用改制逃废债务现象的需要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逃债的数量大大超过破产中的逃债数量,“改制逃债”取代“破产逃债”成为第一大逃债方式。企业以破产、分立、合资、租赁等改制形式逃废债务占所有逃废债务总额的92%以上。制定《改制规定》的真正矛头其实指向的正是近年来在地方上愈演愈烈的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债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公布《改制规定》新闻发布会上就直言不讳地指出,“一些地方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债务人借企业改制逃债的现象较为突出。为有效制止债务人借企业改制逃债,有必要从财产法律责任上破除债务人逃债的幻想,杜绝债务人逃债”[4];最高人民法院在下发《改制规定》时更是明确要求各级法院“依照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释,妥善审理好企业改制和企业破产案件,制裁假改制、真逃债和假破产、真逃债的违法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稳定改制秩序、巩固改制成果、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虽然改制逃债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改制成败与否,关系到整个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全局。维护企业改制成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所以,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维护改制成果、稳定改制秩序、体现合同法的严格贯彻考虑,对改制合同效力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不轻易否定其效力。急需一种新的法律规则来平衡改制各方当事人利益风险,使债权人利益得以救济。

3、现有法律规则无力解决改制逃废债务的现象

从理论上讲,现有法律规则足以解决企业改制逃废债问题。那么,实践中为什么仍然存在大量企业利用改制逃废债务呢我们认为,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保护不力。改制逃债之所以上升为一种经济现象,与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备有关,来自于实体法、程序法、司法解释和审判导向中的一些规定和做法,为逃债大开方便之门,使逃债操作容易,债一逃即废,且一逃白了。大量企业逃废债务现象的存在,足以说明现有法律规则无力在企业改制中保护债权人利益。虽然《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对遏制改制逃债行为有所规制,但仍显不足甚至无能为力。正如李国光副院长在讲话中所说的,“由于调整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企业改制政策相对滞后,使得人民法院在面对此类案件逐年增多的形势下,法律适用问题日益突出。”

有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该条规定,对于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类行为。那么在法院审理企业改制案件实践中为什么很少运用呢主要原因是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而法院对相关证明因素的认定影响到撤销权的有效行使。按照该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证明:⑴债务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了财产;⑵上述财产处分行为损害了债权人;⑶在以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时,受让人明知;⑷债权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在上述各项要件中,债权人的损害较易认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行为本身也许就足以说明其清偿出现问题。但要证明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和此时受让人明知,则非常困难。明显不合理低价,需要以存在合理的市场价格作为参照,但在企业改制中财产转移,则往往缺乏市场价格参考。况且企业往往会聘请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证明其财产转移的价格合理。债权人要证明转移价格明显不合理就会非常困难,而要债权人证明受让人的主观故意则更为困难。因此,有学者建议对此采取推定方式,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行为存在,就推定受让人明知,再由受让人承担证明自己善意的责任。[5]而且,《合同法》并未明确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不能优先受偿撤销后的财产,这也挫伤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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