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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问题解答(一)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8日   来源: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shxjtsgls.com/
哪些人可以成为原告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起诉索赔的受害方谓之原告。
原告具体包括:行人、乘车人、车辆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行人,是指在道路上行走的人。乘车人,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包括以几种: 1、有偿同乘者; 2、无偿同乘者; 3、商家或有关单位特定接送的人; 4、乘坐班车的人和执行职务行为中的乘车人等。
车辆驾驶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
车辆所有人,指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登记在册的机动车所有人,以及名义上登记的是单位所有、事实上是个人挂靠在该单位名下的机动车所有人。实践中,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情况的复杂性,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按照给损害对象造成的后果来划分,原告可分为三种: 1、伤 (残)者本人; 2、死者的直系亲属; 3、物损的所有人。
交通事故受害人,无论是否有伤残,只要是受了伤,都可以成为原告。
在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原告是法律规定的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养父母、养子女,此外还包括有抚养、赡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财产损失的财产所有人,可以成为物损、包括车损赔偿案的原告。
“两证一单”是敲门砖
上海现在存在一种非常奇怪的现状:受害人 (包括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受害人本人,也包括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受害人的直系亲属)起诉至法院时,法院立案庭需要受害人提供肇事机动车的驾驶证、行驶证和肇事机动车投保保险公司保单的复印件,俗称 “两证一单”。如果受害人的起诉材料中没有这 “两证一单”的话,法院立案庭往往是不受理立案的, “两证一单”成了受害人起诉到法院的敲门砖。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立案庭的这种做法也不能说有错。但是,实践中有些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硬是卡住不给 “两证一单”,他们认为肇事机动车的这些证件是不能 “随便”复印的,更不能 “随便”交给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任凭受害人苦苦哀求,这些办案人员就是 “坚持原则”不为所动。他们告诉受害人说,只有让律师来拿才可以给。
为此笔者曾多次专程跑到公安交管部门替受害人取 “两证一单”,但即便是律师,也不是去了就能拿到的。有些事故处理组的警官们收下律师介绍信后,说需要经领导批准以后才能交付 “两证一单”,请律师留下电话先回去等候,等过几天领导批准后再来拿……
因此,笔者在此提醒欲起诉的受害方,应在起诉前取得 “两证一单”,以免立案时白跑一趟。
该不该提附带民事诉讼
最近各地发生交通肇事罪的案件比较多,而且多起案件的案情格外引人关注。
在重大交通事故中,由于肇事方的过错导致受害人死亡或者多人受重伤,比如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而交警又认定肇事机动车驾驶员负主责或全责,那么该驾驶员就涉嫌交通肇事罪。
当检察机关对肇事机动车驾驶员提起刑事诉讼追究其刑责的同时,会通知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告知他们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追究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这时,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就面临选择:到底要不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呢?
笔者个人的建议是:不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应单独提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
理由是:从经济赔偿的角度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其法定赔偿范围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一块。此外,在上海地区的民事交通事故赔偿案中,原告的律师费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则不予支持。而且从2009年7月1日开始,上海地区的律师费标准已经调整,如果律师费得不到赔偿的话,对受害人而言也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律师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律师是维护己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当事人为此承担费用,这是天经地义之事。但是交通事故案件则不然,试想,一个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受害人躺在医院里,肇事者不愿意支付任何赔偿费用,受害人自己不便起诉,受害人家属对相关法规不熟悉,不得不聘请律师代理出庭。尤其是很多受害人来自农村,律师费对受害人而言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交通事故案件受害者的律师费也要受害人自己承担,显然加重了受害人的负担。
所以,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上海法院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的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请求,只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判决中法院都是给予支持的。
城镇居民身份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4年5月1日实施后,在计算具体赔偿数额上是按不同的身份将公民分为两类:一是城镇居民,二是农村居民。由于赔偿标准的差异,造成了赔偿额的极大反差。
以上海市2009年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金为例,农业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为227700元,而非农业户口的赔偿金为533500元,二者相差30多万元。如此巨大的赔偿差距,就必然使法院对农业和非农业居民的含义或者说范围加以严格界定,以显示法律的统一、公正、公平。
公安机关是我国的户籍管理部门,一直以来把居民的户籍关系划分为两种:一是非农业户口,二是农业户口。
随着社会的变革,现实中对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观念日渐淡化,特别是目前全国范围内人员流动十分频繁,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涌向城市做工、经商、办厂、开公司……他们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工作,有的还成家、买房,生活条件、薪金报酬以及事业发展并不比城里人差,如果仅凭户籍关系来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就越来越显得不公平。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根据农民到城市工作时间是否满一年以上这一条来确认可否按非农标准赔偿,但是,由于两种标准下有30多万元的差额,所以法院对此极为慎重。
一般而言,暂住证、居住证、租房合同、工作单位申报的工资税单和劳动合同等,都是农民工在城市打工的合法证据,由于居住证和税单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具有证据效力,法院一般是认可的。
但是,有很多农民进城打工,租借房屋并无租房合同,未依法申请办理暂住证、居住证,在单位上班工作后,也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甚至不为其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这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因为受害人拿不出在上海长期生活和工作的真凭实据,因此少获得30多万元赔偿的案例比比皆是。
笔者建议,来沪人员还是应当加强办理暂住证、居住证的意识,以明确自己在上海 “居住”这一事实。须知办居住证并不只是义务,它还是很多权利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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