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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视野缺损、缺失,其伤残等级添加时间:2017年6月14日
来源: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shxjtsgls.com/
一级: 无。 ——————————————————————————╟ 二级: 无。 ——————————————————————————╟ 三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 四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 五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 六级: 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 七级: 无。 ——————————————————————————╟ 八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 九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 十级: 头面部损伤致: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 本文内容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视野缺损、缺失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眼球缺失,其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参见本文。 交通事故中眼部受伤、视力受损,其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请参见本文。 因交通事故导致眼睛盲目,其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请参见本文。 由交通事故栏目组整理、友情提供;未经书面许可,谢绝转载。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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