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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妈妈车祸流产获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添加时间:2015年7月23日   来源: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shxjtsgls.com/

  女工叶某骑自行车时被拖拉机撞伤,在住院治疗期间,被检查出已怀孕40多天。因药物及放射性治疗对胎儿造成影响,叶某在医生的建议下实施了人工流产手术。悲痛之余,叶某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住院治疗、误工等有关费用及精神抚慰金1.3万余元。日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万余元。

  5月1日13时,刘某驾驶一小型拖拉机由南向北行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叶某相撞,致使叶某受伤,自行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本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叶某住院治疗21天。治疗期间,叶某经HCG试验及B超检查,结果为早孕。因治疗外伤放射及药物对胎儿造成影响,叶某于5月21日实施了流产手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与原告叶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自行车损坏,刘某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叶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发现早孕,不得不实施流产手术给原告的身体带来伤害,胎儿的失去也给原告造成心理上伤害,被告刘某应予以赔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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