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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夺一命 赔付巨款获缓刑

添加时间:2015年4月23日   来源: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shxjtsgls.com/
2009年4月1日上午,家住凌云县加尤镇某村的杨某驾驶自有的一辆轻型小货车到百色购货。当天下午5时驾车返回凌云。车子在弯曲不平的山路上行驶,当行至凌云县下甲乡水路村平里路段时,杨某未注意观察前面的路况,即加油门超越前面一辆两轮摩托车,不料因道路狭窄,且采取措施不当,货车碰撞了摩托车,致使摩托车当场侧翻,车手林某当场死亡。两车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
  事故发生后,杨某及时报警,抢救伤员。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后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杨某亲属与受害人亲属达成协议,由杨某赔偿死者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共计14万元,并已给付。
  7月13日,凌云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杨某因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日前,法院审理后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各种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理评析★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导致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杨某因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1人死亡,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法院认定他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正确的。因他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仅被判处3年徒刑并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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