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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与机动车交通责任认定存争议

添加时间:2014年9月5日   来源: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shxjtsgls.com/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4日,郑某驾驶被告某公司的货车由余杭区乔司镇驶往瓶窑镇,途径01省道乔司镇杭海路叉口时,与由东向西通过路口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及其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余杭区交警大队经调查,认为该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至余杭区第一医院救治。出院之后,经鉴定,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一项八级、一项九级、一项十级伤残。王某因与某公司无法达成协议,遂向法院起诉。

  律师分析

  根据王某所述其案情,本案争议焦点在:

  1、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各方责任如何分担。侯二朋律师认为根据道交法的规定,交通事故中行人与机动车的责任划分原则是推定过错责任,即除非机动车一方能证明行人有过错且其采取了合理的处置措施,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否则其应承担全部责任。据此机动车一方某公司应赔偿王某的全部损失。

  2、王某受伤时虽在浙江杭州市,但之前一直在北京居住、工作、生活,其残疾赔偿金能否按照北京的赔偿标准计算。按照最高院人身司法解释,如果王某能证明其来杭州之前一直在北京居住、工作、生活,则其经常居住地可以认定为是北京市,则其赔偿标准有望提高。 处理结果 法院采纳了侯二朋律师的意见。由于某公司无法证明王某存在过错,法院遂判令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且王某在起诉前根据侯二朋律师的指示及时补足了相关证据,赔偿标准也适用了北京市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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