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事故赔偿
事故索赔
事故案例
交通知识
酒后驾车
事故处理
交通法规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事故赔偿事故索赔事故案例交通知识
酒后驾车
事故处理交通法规事故诉讼交通安全事故鉴定事故认定交通肇事交通资讯
法律咨询热线
15381631686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酒后驾车

最新酒驾+无证驾驶的处罚

添加时间:2014年8月1日   来源: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shxjtsgls.com/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公安部记分规定,对不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在作出处罚的同时记12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对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对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δ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编辑推荐:
δ带驾驶证行车是否属无证驾驶
酒后驾驶处罚相关法律有哪些
酒后驾驶处罚最新规定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38163168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