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事故赔偿事故索赔事故案例 交通知识酒后驾车事故处理交通法规事故诉讼交通安全事故鉴定事故认定交通肇事交通资讯
法律咨询热线
15381631686 |
李体重、张化民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添加时间:2014年6月6日
来源: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shxjtsgls.com/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体重,男,1956年5月9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12月14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12月25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2月2日被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化民,男,195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工人,住河南省新乡县大召营镇李唐马村266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8年12月19日被新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12月2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刑诉(201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体重、张化民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毛传才、石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体重、张化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4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张化民驾驶无牌照大阳牌摩托车,沿胡纬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岗头村南300米处时,撞到同方向驾驶风牌电动三轮车行驶的李香枝,造成李香枝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第一起事故发生后约2分钟,被告人李体重驾驶无牌照轻骑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地点,又撞到路上的风牌电动三轮车,三轮车又撞到倒在地上的李香枝,造成李香枝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两起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化民、李体重分别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香枝的伤情为重伤。经新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体重、张化民在两次事故中分别负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体重、张化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随案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要求依法惩处。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体重、张化民对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4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张化民驾驶无牌照大阳牌摩托车,沿胡纬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岗头村南300米处时,撞到同方向驾驶风牌电动三轮车行驶的李香枝,造成李香枝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第一起事故发生后约2分钟,被告人李体重驾驶的无牌照轻骑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地点,又撞到路上李香枝所骑的风牌电动三轮车,三轮车又撞到倒在地上的李香枝,造成李香枝受伤、肇事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两起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化民、李体重分别开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香枝的伤情为重伤。经新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体重、张化民在两次事故中分别负全部责任。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李体重、张化民分别赔偿被害人李香枝各项经济损失77500元,共计15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痕迹鉴定书等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等书证;证人张xx、李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香枝的陈述;被告人李体重、张化民的供述与辩解,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体重、张化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体重、张化民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体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被告人张化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培亮 审判员:马长海 审判员:王艳君 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秦露莎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