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事故赔偿
事故索赔
事故案例
交通知识
酒后驾车
事故处理
交通法规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事故赔偿事故索赔
事故案例
交通知识酒后驾车事故处理交通法规事故诉讼交通安全事故鉴定事故认定交通肇事交通资讯
法律咨询热线
15381631686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事故案例

本案中的赔偿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

添加时间:2014年4月8日   来源: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shxjtsgls.com/


    [案情]

    2006年10月23日17时50分,原告刘某驾驶重型平板车,沿苏325线由西向东行驶,与由北向南跑过道路的杨某(两被告的女儿)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2006年11月2日凌晨,杨某抢救无效死亡,杨某医疗费数额为13155.3元。2006年11月9日,原告刘某与杨某父母在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刘某赔偿杨某父母医药费13155.3元,以及丧葬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95000元,事故一次性了结,双方签字后生效。2006年11月14日,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刘某与杨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至2006年11月27日,原告将赔偿款全部支付给杨某父母。2007年1月15日,原告将杨某父母诉讼至法院,认为赔偿协议构成重大误解,要求撤销该协议。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某在交警队尚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与被告方签订赔偿协议,应当知道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可能对自己有利,但仍然自愿签订对自己不利的赔偿协议,故原告刘某订立协议的行为,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的重大误解,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认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在交警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协议内容基本上是按全部责任签订的,原告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在意志是不相一致的,应当构成重大误解,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应予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刘某在交警队尚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与被告方签订赔偿协议,应当知道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可能对自己有利,但仍然自愿签订对自己不利的赔偿协议,故原告刘某订立协议的行为,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的重大误解,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认定。

    [评析]

    本案赔偿协议是构成重大误解,还是双方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是处理该案的关键。

    “误解”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并未出现,而是以“错误”的字样规定民事行为中的误解。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09条规定:“因错误而为承诺者,或者因胁迫不得已而为承诺或受诈欺而为承诺者,非有效之承诺。”德国民法典对“错误”规定了四种情形:(1)表示错误:(2)内容错误:(3)传达错误:(4)性质错误。英国合同法对“误解”并未规定,而是对“错误”进行了规定。

    那么如何理解“误解”一词呢?

    我国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在传统民法中,对错误与误解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分。《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该法条对“行为人”是表意人还是相对人没有做出区别,从而对重大误解的主体也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所谓的“误解”,是针对表意人的相对人而言的,它是在受领表意人所为意思表示时产生的错误认识,相对人的外部表示是符合内心意思的,只是其内心意思本身因发生误解而与真实情况不符,从而使内心真实意思发生了缺陷。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如何认定“重大误解”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法条指出了重大误解的三个标准:(1)因错误认识,行为人的行为与意思相悖。(2)因重大误解造成的损失,必须是较大损失。(3)行为人必须是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在现实生活中,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可能对各种客观事实发生各种各样的误解,并不是所有行为人产生误解的行为,法律都要赋予行为人变更或撤销权,为其提供救济,否则不利于合同的遵守,不利于对交易安全的维护。而意思自治原则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赋予当事人撤销权的同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如果行为人已经知道自己对相关事务的判断可能出现错误,仍然要坚持实施某一行为,这充分说明行为人对自己利益没有表现出应有的高度注意,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其自愿接受不利的利益变动结果,法律没有必要再赋予其撤销权。

    本案刘某作为驾驶员,在交警部门尚未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明知责任认定书可能对其有利,仍然与被告方签订对已不利的赔偿协议。尽管刘某主观上不愿意赔偿全额费用,但该行为的意思表示并不能构成重大误解,而是民事主体自治原则的具体表现,法律不应再赋予刘某撤销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38163168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