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事故赔偿
事故索赔
事故案例
交通知识
酒后驾车
事故处理
交通法规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事故赔偿事故索赔
事故案例
交通知识酒后驾车事故处理交通法规事故诉讼交通安全事故鉴定事故认定交通肇事交通资讯
法律咨询热线
15381631686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事故案例

田温庆交通肇事

添加时间:2014年1月30日   来源: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shxjtsgls.com/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昌刑初字第75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温庆,男,56岁(1950年8月19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四街东南大街24号院12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9月14日被羁押,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6]第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温庆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温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田温庆驾驶松花江牌小客车(车号:京j-g0723)由东向西行使至北京市昌平区七北路健之素医药公司门口处时,由于被告人田温庆驾驶车辆行驶在没有交通信号道路时未避让行人,致使该车将行人田志航(男,30岁,吉林省人)撞出,造成田志航当场死亡。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田温庆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 田温庆的家属与被害人田志航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部分履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温庆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温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李晓明、路云龙、田志永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122事故报警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车辆速度检验报告、车辆检测记录单、酒精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员档案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信息、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协议、执行凭证、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温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温庆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温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14日起至2007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爱军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忠妍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38163168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