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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扣留他人车辆 被判返还并赔偿

添加时间:2018年6月29日   来源: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shxjtsgls.com/
生活中,因为各种纠纷私自扣留他人营运车辆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此种行为造成的结果往往是自己原有的纠纷不但不能及时解决,还得赔偿车主损失,产生新的纠纷。近日,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返还扣留车辆的案件,扣留人虽在法官的批评教育下主动返还了车

生活中,因为各种纠纷私自扣留他人营运车辆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此种行为造成的结果往往是自己原有的纠纷不但不能及时解决,还得赔偿车主损失,产生新的纠纷。近日,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返还扣留车辆的案件,扣留人虽在法官的批评教育下主动返还了车辆,但还得赔偿车主损失2000元。

2010年1月18日,秦州区农民张某归还租用的邻村村民坚某某的制砖机时,雇佣本村村民孙某某的农用三轮车运输,制砖机运到后,坚某某要求张某结清全部租赁费用,而张某未结清并返回。于是,坚某某扣留张某的农用三轮车,要求其先找来张某结清拖欠的租赁费后,再返还车辆。此后,车主孙某某多次要求坚某某返还车辆未果,遂于7月14日将坚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农用三轮车,并承担因扣车损失的运输费和要车的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6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经调解并对被告坚某某批评教育,坚某某主动返还了车辆,原告孙某某也将赔偿数额降至2000元,但被告不愿赔偿其他损失。法院认为,被告坚某某因张某未结清租赁费并避而不见,便怀疑原告与张某合谋,进而扣押原告车辆,是对原告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并赔偿扣车的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放弃扣车的部分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张某尚欠租赁费的问题,被告可通过其他正当渠道予以解决。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坚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孙某某农用三轮车被扣期间的损失2000元。(法律百事通4008805008热线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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