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事故赔偿
事故索赔
事故案例
交通知识
酒后驾车
事故处理
交通法规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事故赔偿事故索赔事故案例交通知识酒后驾车事故处理交通法规事故诉讼交通安全事故鉴定事故认定
交通肇事
交通资讯
法律咨询热线
15381631686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交通肇事

对林某可否认定逃逸与自首情节

添加时间:2018年4月7日   来源: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shxjtsgls.com/


      
    案情:
    林某于2000年12月25日20时30分驾驶大货车与相向行驶的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座乘员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杨某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林某破坏现场,驾车逃离现场80多公里。当日22时20分,林某以电话方式向交警大队投案,经责任认定,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对林某提起公诉时,未认定林某具有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只认定林某具有自首行为。

    本案中,对林某是否构成逃逸与自首行为,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只能认定自首,不能认定逃逸。理由是:构成逃逸行为,一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规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二是客观上要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林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逃避追究责任的念头而逃离事故现场,但不久能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不能成立,故不应认定逃逸。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逃逸与自首应当一并认定。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构成逃逸行为应具备:第一,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第二,行为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本案中,林某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且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林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破坏现场驾车逃离,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逃逸构成要件,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林某虽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但不久后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服从法院裁判,自首成立;自首情节不能否定林某在逃跑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因此,在认定自首的同时,应当认定林某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38163168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