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事故赔偿
事故索赔
事故案例
交通知识
酒后驾车
事故处理
交通法规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事故赔偿
事故索赔
事故案例
交通知识
酒后驾车
事故处理
交通法规
事故诉讼
交通安全
事故鉴定
事故认定
交通肇事
交通资讯
法律咨询热线
15381631686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鉴定规定
添加时间:
2018年3月21日
来源: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shxjtsgls.com/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 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律师提示:如果当事人不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议受害人在诉讼阶段向人民法院提交伤残等级鉴定的申请。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交通事故鉴定应注意什么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十级能赔多少钱
2.最新的交通事故鉴定伤残标准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有什么内容
3.最新交通事故鉴定申请程序 交通事故鉴定的分类及作用
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是否由肇事者支付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5.交通事故残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完整的交通事故鉴定程序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38163168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