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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死亡,如何赔偿?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7日   来源: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shxjtsgls.com/


  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死亡,如何赔偿?

  【案情】

  丰某在外地务工。2005年春节期间,丰某搭乘某客运公司的班车返乡。车辆行驶途中,在某公路拐弯处与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发生倾覆,翻入路边的沟中。丰某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小货车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丰某的家属向某客运公司要求赔偿,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等项双方无异议,但对受害人家属要求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客运公司不同意赔偿。双方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能达成一致,诉至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丰某的家属提出,丰某搭乘某客运公司的班车,与某客运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作为客运服务的消费者,丰某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客运公司应当承担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将丰某安全士心兰达目的地。车辆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丰某伤重死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某客运公司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支付丰某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

  某客运公司提出,《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仲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客运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本案应当适用恰同法》而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死亡补偿费具有精神损害赔偿性质,被抚养人生活费是第三者损失,是作为承运人的被告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既不是合同关系中的直接损失,也不是间接损失,故不属于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畴。

  【律师点评】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客运合同损害赔偿案件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理解为:当事人因客运合同发生纠纷,原则上适用心合同法》。只有发生了《合同法》规定的欺诈情形时,才适用消法的规定。即便《合同法》与消法在适用中发生冲突,也应当适用《合同法》。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于1993年,而《合同法》颁布于1999年,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首先应当先适用《合同法》。由于客运合同也是一种服务合同,因此可以认为关于客运合同,两部法律都有规定。从新法优于旧法的角度分析,《合同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从一般消费的角度对客运合同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合同法》用专节对客运合同的定义、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就客运合同而言,消法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合同法》的规定是特别的、具体的。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角度,《合同法》也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关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包含财产损失,也包含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违约的情形多种多样,并不是所有的违约行为均能产生精神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后果。总体上,作为违约责任中,不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时《合同法》明确规定“承运人对承运的旅客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文本身就隐含着一个赔偿范围,即人身伤害赔偿范围,《合同法》第112条规定的范围实际上与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范围在实体处理上相一致。我们知道,侵犯人身权致使人身受损的结果就是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而且该条文未作例外说明,应该说侵权行为赔偿范围在这里与违约责任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发生竞合,故从本案特殊情况看,可以在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有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与违约责任存在冲突。违约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且因为违约造成的损失并非都是由违约方赔偿。只有那些违约方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才能要求违约方给予赔偿,故而作为精神损害并不是可以合理预见到的,所以不应当由《合同法》来调整。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与违约金的宗旨都是一致的,也就是要求行为人要充分地履行义务,包括主要义务和附随义务,同时包括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在合同责任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仅仅是操作上与观念上的有关问题,在实体上并没有障碍,而且在有些情况下,反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本案而言,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存在过错与侵权行为,那么以侵权为由起诉,势必对原告产生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原告就要承担太多的诉讼风险。但原告可以以违约纠纷为由起诉,这样违约责任本身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只要原告证明死者的人身伤害是在乘坐被告出租车的过程中造成的,受害人本身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被告就很容易被置于违约的境地,被告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原告的诉讼风险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也免除了原告大量的举证责任。这样原告的合法权益就得到更充分的保护。原告选择合同违约责任起诉,从方便自己合法权益的实现、更快地实现权利出发,在量上比选择侵权诉讼更为有利,这也是当事人追求诉讼经济效益原则的根本体现,也是法律所倡导的。

  精神抚慰金在合同利益中究竟属于何种利益?合同利益,普遍认为包括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和维持利益。这就是说,订立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害,这种损害同样区分为信赖利益的损害、履行利益的损害和维持利益的损害。我们知道信赖利益的损害就是指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却因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致使自己蒙受的损失。这种损失可以通过恢复原状,即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态来弥补。履行利益的损害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完全所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的赔偿可以通过赔偿至如同合同完全履行的状态一样。维持利益的损害即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保护义务,侵害相对人的身体健康或财产所有权等发生损害。对这种损害,通过加害人对受害人的健康或者财产等所受到的损失的赔偿来补足。结合本案,正因为被告未能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即安全保护义务,而使受害人遭受伤害导致死亡,这种伤害造成的损害正是合同的维持利益的损害,被告应当给予赔偿,精神健康属于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维持利益的一种。本案中,受害人乘坐被告的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也正是在合同履行中,受害人死亡使其家属精神遭受极大的伤害,其原因是被告未履行合同保护义务。因此,应支持原告在本案违约责任中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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