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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起交通肇事刑事处罚案添加时间:2017年9月30日
来源: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shxjtsgls.com/
案情简介
2010年2月25日,王某驾驶一小轿车行驶至学校附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采取的措施不力与骑电动车的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死亡,交通肇事后刘某逃逸,经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7月12日刘某被公安局抓获。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经调解,刘某在原赔偿120000元的情况下又赔偿受害方40000元。受害人家属对此赔偿满意,不再要求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办案经过 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被告人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对受害方已民事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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