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事故赔偿
事故索赔
事故案例
交通知识
酒后驾车
事故处理
交通法规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事故赔偿事故索赔事故案例交通知识酒后驾车事故处理交通法规事故诉讼交通安全事故鉴定事故认定
交通肇事
交通资讯
法律咨询热线
15381631686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

添加时间:2017年9月15日   来源: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shxjtsgls.com/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38163168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