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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公车私用出车祸被免

添加时间:2017年3月10日   来源: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shxjtsgls.com/

  公车私用发生了交通事故,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如果使用的人是官员呢,那又当如何呢

  9月21日上午,渭南市纪委监察局通报了1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问题,其中澄城县财政局公车私用,在高速路上出交通事故导致2人亡,财政局副局长、财税监督局局长高从森负有直接责任被免职。

  8月26日,西禹高速8车相撞,造成陕ECD012小轿车内2名乘车人死亡。该车辆系澄城县财政局财税监督局的公车,车内2名死者也非财税监督局工作人员。随后此事引发澄城县有关部门重视,纪检部门介入调查。

  21日上午,渭南市纪委监察局在通报中称:澄城县财政局公车私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财政局副局长、财税监督局局长高从森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财政局副局长、财税监督局局长职务。

  未经所在单位的批准,擅自驾驶单位的车辆办理个人事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单位可以向有过错的驾驶人追偿。因为单位不是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应是具体驾驶人,或者是给驾驶人发出指令的上级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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