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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驾车致二死四伤,悔罪良好终审被判处缓刑添加时间:2017年1月13日
来源: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shxjtsgls.com/
饮酒驾车致二死四伤
去年3月5日下午3时15分许,时任江西某大学副校长的廖某明于当天中午饮酒后驾车到南昌市区接人,经经开区庐山中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行至江西财经大学西门路段时,廖某明驾驶的汽车在超越正在进站上下客的公交车时,先碰到一名撑伞行人后,车头左前方又碰撞到该辆公交车右后角。 随后,廖某明驾驶的汽车失控冲出东侧路外,碰撞到在路旁行走的唐某兵、杨某等4名行人,造成唐某兵、杨某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贾某强、余某辉、郑某文、黄某4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廖某明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55.38mg/ml。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开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明对本次事故负全责。 案发后,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开区大队主持调解,廖某明与死者唐某兵、杨某的家属及4名伤者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经计算,廖某明共支付了被害人及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09.88万元。 悔罪良好终审被判处缓刑 去年10月19日,经开区法院一决,廖某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杨某国夫妇去年11月2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被告廖某明也提出上诉,廖要求改判为缓刑。对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关于廖某明所提要求改判缓刑的上诉请求,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廖某明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且廖某明系我国某领域高科技应用型人才,法院根据廖某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示,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更为适宜。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应予改判。上诉人廖某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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