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事故赔偿事故索赔事故案例 交通知识酒后驾车事故处理交通法规事故诉讼交通安全事故鉴定事故认定交通肇事交通资讯
法律咨询热线
15381631686 |
赔偿权利人不明保险公司拒赔案添加时间:2016年11月29日
来源: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shxjtsgls.com/
赔偿权利人不明保险公司拒赔案
2008年1月21日,汽车89队在某保险公司分别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保险。2008年9月13日1时30分许,汽车89队驾驶员杨某驾驶大客车从广东返回阆中途中,行驶至国道212线1035km+984m处时,与突然从路中心隔离带穿行的一女性无名氏相撞,致无名氏当场死亡。同年9月24日,西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这名无名氏女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同年10月9日,西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杨某应承担无名氏赔偿金159046.40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收此款。运输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偿。某保险公司回复:除无名氏丧葬费外,其余费用待合法赔偿权利人出现后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89队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名氏死亡,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目前,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尚未设立,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规定,代收、保管无名氏的赔偿款,并不与法相悖,且有利于无名氏继承人出现后及时得到赔偿,有利于无名氏继承人的利益,避免了撞死无名氏白撞的不公平现象发生。若该赔偿款成为无主财产,公安交警部门将来应当移交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汽车89队向公安交警部门支付无名氏赔偿款,应认定在责任范围内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的损失填补原则、功能,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以调解书的形式代收无名氏赔偿款,虽然调解书存在瑕疵,但赔偿权利人缺位。 基于上述理由,并不能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下述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汽车89队保险赔偿金159046.40元。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