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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添加时间:2016年9月28日   来源: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shxjtsgls.com/
  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肇事案件的通知》,对于构成,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肇事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1.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
  (2)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
  2.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2人死亡。
  (2)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3.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1”或“2”的规定,按照“1”或“2”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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