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事故赔偿
事故索赔
事故案例
交通知识
酒后驾车
事故处理
交通法规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事故赔偿事故索赔
事故案例
交通知识酒后驾车事故处理交通法规事故诉讼交通安全事故鉴定事故认定交通肇事交通资讯
法律咨询热线
15381631686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事故案例

缓刑期间驾车肇事 倒霉男子一肩双责

添加时间:2015年12月9日   来源: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shxjtsgls.com/
一男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驾车致2辆摩托车受损和1人死亡,既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巨额损失赔偿责任。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左慈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撤销(2009)山法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左慈安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左慈安系巫山县官渡镇坪南村一组村民。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左慈安无证驾驶号牌为“渝ar1317”轻型普通货车由官渡镇驶往坪南村,途经坪南村三组刘修文家门前时,因操作不当,先后与停放在路边的“渝frx098”和“渝fr3446”两辆摩托车及正在路边上煤的刘修平相撞,造成渝ar1317、渝frx098、渝fr3446三车受损,刘修平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左慈安及时报警并请同车人员向120求救。待公安民警到达现场,被告人左慈安主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经巫山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左慈安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左慈安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2009年7月9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以(2009)山法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左慈安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左慈安赔偿刘美利、郑标、刘齐鑫因刘修平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25万元,品除已给付的10万元后,余下的15万元分期给付。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慈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操作不当,与停放在道路右侧的两轮摩托车和正在路边干活的刘修平相撞,造成两辆摩托车受损,刘修平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左慈安于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积极施救,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就民事部分已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了部分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慈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38163168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