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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不是民事赔偿的唯一依据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17日   来源: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shxjtsgls.com/


      案情
      2008年7月,年近七十的陈某骑二轮摩托车途经某村路时,由于接连几日大雨和暴晒,路面突然拱起,陈某连人带车被绊倒不幸跌入路边的水坑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死者家属将村路管理者某村诉至法院,要求该村赔偿经济损失。
      背景
      出事后交警赶到现场,进行了勘察并出具了道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穿拖鞋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过错责任。
      分歧
      针对此案,审理中出现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交警的责任认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本案中,年事已高的陈某穿着拖鞋驾驶无牌无证的二轮摩托车,本身具有过错,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主,该村不应当进行赔偿。
      一种意见认为陈某虽然在村路行驶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应当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但是本案中该村是村路的管理者,对村路承担着管理责任,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交警出具的认定书是交警行政行为的体现,而死者家属所提起的为民事赔偿,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证据之一,应当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采信与否,其并不当然地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而在本案中,陈某违规驾驶,其存在过错,但是该村作为村路管理者,应当对村路尽维护、管理义务,交警对陈某的责任认定并不能免除该村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该村应当对陈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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