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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当事人的义务与权利添加时间:2015年9月9日
来源: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shxjtsgls.com/
交通违章当事人的义务与权利
(一)义务 1、交通违章者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 2、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有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等嫌疑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接受检验; 3、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当事人必须交出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或其他非法装置或牌证; 4、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交通违章行为认定无异议的,应在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通知超出3个月不来处理的,撤销当事人的驾驶证。 5、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持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和《道路交通违章记分卡》到执行机关处理违章窗口取回证件或办理有关手续; 6、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作出吊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交出机动车驾驶证,接受处理; 7、当事人对交通违章有异议的,应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通知书》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8、当事人被记满12分后,必须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方参加学科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 (二)权利 1、有权知道违章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2、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当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吊销驾驶证的处罚、罚款额度较大的处罚、强制报废车辆的处罚或者对车辆作出罚没决定的处罚,有权要求听证。 四、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一)处罚权限: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含)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以上交警部门作出处罚。 (二)交通民警发现交通违章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交通民警应当告知下列内容: 1、 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2、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各类违章适用程序的具体操作步骤 1、当事人对其交通违章行为没有异议的,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和《记分卡》到执行机关处理违章窗口取回证件或办理有关手续。 3、适用一般程序且违章者对违章事实、处罚依据和标准有异议的,由民警开具《凭证》和《处罚通知书》,当事人持此《处罚通知书》和《凭证》到执行机关接受调查。 (四)对公民实行吊销驾驶证和一次或合并执行二千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执行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要按照《广东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执行。 (五)机动车驾驶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不缴纳罚款的; 2、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 3、不参加交通违章记分考试的; 4、经通知仍不领取被滞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正证的。 (六)经通知超过六个月不领取被暂扣的车辆、被滞留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消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按规定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 (七)被撤消机动车驾驶证的,撤消决定生效后一年内不准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