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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添加时间:
2015年7月31日
来源: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shxjtsgls.com/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20条
律师解读:受害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证明其因受伤害而误工的时间,法院对受害人提供的这些证据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致残的,误工时间应当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所谓定残日就是指伤残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或残疾等级出具鉴定意见之日。至于定残日之后,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预期收入损失应当以残疾赔偿金的方式给与赔偿,就不属于误工费之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应当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例如,受害人每误工一天实际减少的收入是100元,则以100元乘以误工的天数。
(1)所谓固定收入是指受害人能够按照一定期限获得收入,例如按月领取的工资报酬或按星期、按天领取的额酬劳等。(2)实际减少的收入意味着两点:首先,必须是受害人因受害而实际丧失的预期收入。其次,所谓“收入”不能狭隘的理解成工资,既包括工资也包括奖金、津贴、课酬等。此外,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人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但是当企业经营者在遭受人身上海后雇佣与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业或财产的费用,则应当作为误工费予以赔偿。(3)受害人丧失的收入应当有合法的证明,这个合法的证明不仅包括其纳税凭证,也包括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相同或者相近行业”的判断标准原则上有两个:(1)产业分类标准。(2)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这个标准掌握起来具有很强的主管色彩,但在比照的时候应当建立在较高的公众认可度之上。“受诉法院所在地”有别于民事诉讼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应当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受害人因加害行为而当场死亡的,一般来说,不发生误工费赔偿的问题。此时,受害人预期收入的损失通过死亡赔偿金予以赔偿。如果受害人在遭受侵害后并未单场死亡,而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抢救治疗后死亡的,赔偿义务人不仅要向赔偿权利人支付死亡赔偿金,而且要承担误工费的赔偿责任。误工费的赔偿按照实际误工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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