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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添加时间:2015年7月17日   来源: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shxjtsgls.com/


      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所侵犯的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是公共安全的一个方面。
      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表现在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包括几个方面: (1)行为人必须处在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中或者与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有着直接联系;(2)行为人必须是在交通运输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3)必须是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的情形,依照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是其他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致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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