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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有哪些程序?添加时间:2015年2月5日
来源: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shxjtsgls.com/
■李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双方都同意调解,在交警队的主持下调解过两次,但一直没有结果。请问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是怎样的,调解何时能够结束?
■律师说法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编辑推荐: 交通事故诉讼调解赔偿 石家庄交通事故调解允许公众旁听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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