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事故赔偿事故索赔 事故案例交通知识酒后驾车事故处理交通法规事故诉讼交通安全事故鉴定事故认定交通肇事交通资讯
法律咨询热线
15381631686 |
车辆超载引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理赔?添加时间:2014年8月11日
来源: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shxjtsgls.com/
【案情】
赵某于2007年10月向一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10月5日至2008年10月4日。2008年1月6日,赵某因驾车超载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分歧】 就保险公司应否理赔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有权拒赔。理由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正是由于赵某严重超载所致,属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也没有事先书面通知公司,因而不属保险事故。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我国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采用的是疑义利益解释,即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由于本案涉及到合同,应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事前是否对引发交通事故的事由进行约定。本案中,合同免赔条款中未约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赵某的解释和处理。 一方面,本案不属增加危险程度所发生的事故。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该合同中未明确超载是否属增加危险程度,合同的免赔条款中也未就此进行约定,退一步说,即便公司签发的投保单上有关于因超载而发生事故的免责条款,如在订立合同时,未向赵某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也不产生效力;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不能以“未如实告知”进行抗辩。保险法所称的未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而本案是发生在合同订立后,且赵某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会因为超载引发发生事故,公司也无权要求赵某在订立合同时就预见将来的问题而事先告知。加之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投保人告知方法是询问告知,只要投保人如实回答了保险人的询问,即履行了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没有询问的,即使是重要事项,投保人不构成对告知义务的违反。方园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