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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添加时间:2014年3月15日   来源: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shxjtsgls.com/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号  时间20××年 5 月17日 12 时 30分地 点××市××路××路口××市××有限公司司机王××驾驶桑塔纳小客车,在××路由西向东通过××路口时,适有××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李××驾驶切诺基吉普车以八十多公里时速由南向北通过路口。李××临近路口发现前方横穿的小客车后虽踩了紧急刹车,但由于车速快,停车不及,吉普车前部撞在小客车右部,造成小客车内乘车人赵××当场死亡、两车均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原因是:王××驾车通过路口时,未让干路车先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一)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的规定,李××驾车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城市街道为七十公里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王××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负事故次要责任,赵××不负责任。  (公章)   承办人:宋××郭××20××年5月27日  此认定书,已于20××年5月28日向当事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市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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