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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也应作出相应赔偿
添加时间:
2014年2月8日
来源: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shxjtsgls.com/
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茨院中心法庭成功审结一起交通事故理赔纠纷。
据悉,交通事故发生当日傍晚五时,原告小孔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载着原告李某打算到朋友家做客,在一拐角处与被告凡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相撞。事故发生后二原告伤势严重,均在昭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多日。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及被告分别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被告认为分别对此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那么自己就不用再进行赔偿,原告见被告不愿赔偿的态度坚决,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希望借助法律维护自身权利。
法官最后认定,此交通事故造成二原告损害,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及被告在此交通事故中分别负同等责任,因此被告凡某应当负担以自身责任相适应的赔偿份额,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其余百分之五十的损失由二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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