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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时的基本常识

添加时间:2014年1月19日   来源: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shxjtsgls.com/


      (2)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派出所或者刑警队,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3)理赔周期: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车辆发生撞墙、台阶、水泥注及树等不涉及向他人赔偿的事故时,可以不向交警等部门报案,及时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可以。在事故现场附近等候保险公司来人查勘,或将车开到保险公司报案、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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